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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財物/勞務請購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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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應注意什麼事項?

A:1、買受人抬頭請開立: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2、收據須有(1)「收據」名稱(2)買受人之抬頭(3)開立收據之

      日期(4)摘要(品名)(5)數量(6)單價(7)總價(金額)(8)合計

      之中文大寫數(9)店章(10)商店地址(11)廠商統一編號。

 

Q2.購置何種財物須加會經管組?

A:1、金額超過10,000元列額「財產」者。

   2、金額3,000元-10,000元者列「物品」者,但1,000元以上之

     桌、椅及櫥櫃均視為「物品」列帳管理。「財產」及「物品」

     之申請案核銷時,請送經管組認定核章後再送會計室。

 

Q3.購置電腦週邊有何注意事項:

A:1、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統一發票應記明採購名稱、數

      量、單價及總價,發票不可只有”電腦週邊”當作品名,必

      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如以其他清單佐證者,免逐項填記。

   2、確認是否屬「台銀採購部共同供應契約訂購項目」,應由事

      務組集中採購。(台銀採購部共同供應契約訂購項目一覽表,

      請參閱總務處公告)

   3、若購買項目達認列為「物品」標準,請送經管組認定核章後

      再送會計室。

 

Q4.經費申請案件偶有遺失情事發生,可有防範措施?

A:經費申請及核銷案件,數量繁多,其流程涉及申請單位、主持人

   、系所、學院、總務處、研發處、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等單

   位,內部安全控管須全校通盤考量規範,方能成效。

 

Q5.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報支金額如何計算?

A: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十八條規定: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

   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兌換水單

   或其他匯率證明。」其他匯率證明者,如為信用卡付款,請以信

   用卡帳單明細之台幣金額報支,如無水單或信用卡帳單明細,則

   以憑證所載日期(如逢假日往前順推)之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

   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Q6.購買公務用物品或訂報,廠商有送禮券或贈品時應如何處理?

A:因購買物品或訂報,係為公務用途支出,其所受贈之禮券或贈品

   ,亦屬公務用品之ㄧ部分,請留校公務使用,並請加以列管。

 

Q7.參加受訓,訓練機構有提供膳宿,受訓人員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

   利自行另覓住宿地點或未住宿,可否申請膳宿費用?相關交通費

   應如何申請?

A:受訓人員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利,自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

   用。至於交通費部份,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鍊或講習報支費

   用規定」第2點規定補助受訓前及受訓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關間

   之往返交通費外,其餘不予補助。

 

Q8.統一發票或收據未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可否報銷?

A:如為手開統一發票或收據請補上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如為收

   銀機統一發票,請開立發票之廠商加蓋統一發票章並手寫註明機

   關名稱(或統一編號)。

 

Q9.審查費支付對象及標準為何?

A:依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機關為處理與業務

   有關之文件資料,委(邀)請專人進行審查,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

   。惟交由機關內人員審查者不得支領,主要係考量審查費係屬本

   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委請機關以外之專家學者審查有關案件所支

   付之酬勞,本機關人員審查案件,係屬經常應辦事項,爰不得支

   給審查費。

       另支付標準為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170元、外文210元,按件計

   酬者中文每件690元,外文每件1,040元,並請將審查字數或件數

   及支付標準註明於申請案上一併呈核。

 

Q10.邀請外聘委員出席會議,該會議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而流會,

    其出席費仍可支付嗎?

A:外聘委員如有出席會議,而會議流會並未召開,其出席費不可支

   付,惟其為參加本次會議所發生之交通費如係遠地前往(30公里

   以外),邀請機關得酌實際狀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Q11.出席費及審查費可否同時支給?

A: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屬稿費之ㄧ),

   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同,是

   以就會議之出席,不得重覆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

 

Q12.一項經費由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憑證報支要如何處理?

A:請將支出憑證正、影本分別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上,並請兩者皆

   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一併辦理核銷(支出憑證正本請黏貼於分攤

   金額較大者)。

 

Q13.受款人可否為個人?

A:除計畫內人員墊付款項外,其餘財物請購以直接匯入廠商帳戶為

   原則。差旅費以直接匯款給出差人,不得匯入第三人戶頭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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