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計畫經費報支Q&A
Q1. 研究設備費在1萬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兩年以上者,須列入設備;資訊設
備、圖書也在此限制嗎?
A:屬圖書館典藏用之圖書,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於研究設備費項下列支;資訊
及一般設備則限1萬元以上且限用年限2年以上者 ,方須列入設備。
Q2. 目前在核定清單內有看到「國內研討會報名費」,若有其他學生無酬協助
該計畫的學生是否也可以列支研討會報名費?
A:基本上須為計畫 聘用相關人員才始可核銷。
Q3. 研究人力費、耗材費用合併成業務費;研究人力費不夠時,是否屬於「流
用」?還需校內行政程序簽核嗎?
A:1.補助項目已簡化成四大項(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管理費)
,跨大項者,才有流用問題。
2.業務費提供計畫主持人(PI)更大的經費運用彈性,研究人力費屬業務費
之細目,無流用問題,但聘僱薪資認定...等,請依學校行政程序辦理。
Q4. 計畫核定的項目中,專案助理並無加班費這個費用項目,是否可從業務
費匀支?
A:業務費部分 列有助理人員月支酬金、勞健保費、年終工作獎金項目,並
未補助加班費。
Q5. 常有老師至國外網站採購,要如何報銷?刷卡結帳者,是否可以用銀行
列帳金額報銷?要附什麼資料?
A: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
票或相關單據;另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無法取得前項國外
出具之支出憑證,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可
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
Q6. 若計畫申請時,認定要參與國際會議地點與實際去的地點不同時(如:美
國換成歐洲),需要申請變更嗎?
A:計畫主持人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因舉辦地點與原
申請地點不同時,請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簽報 校長核准後,於原核定經
費項下列支。
Q7. 學校統一編號為何?
A:學校統一編號為92021164。
Q8. 影印費如何報帳?
A:影印費請附影印資料之樣張一張。
Q9. 設備費如何報支?
A:報支經費時,請依國科會核定項目購置。並請附經費核定清單並先行
勾稽,若相同,請於用途說明欄內敍明;若屬不同項目,請依規定於購
置前先行變更及填寫「經費項目變更申請對照表」。
Q10. 收據或發票報帳應記明之那些事項?
A: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採購名稱及數量。
(三)單價及總價。
(四)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五)買受機關名稱。
如:購買電腦耗材.文具用品.電子耗材項目請加註中文(如敍明:記憶
卡.筆.影印紙.晶片等)物品名稱、單價、數量。
Q11. 發票遺失,應如何?
A: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其他用途,應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
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簽名。支出憑證及
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取得,請開立「支出證明單
」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Q12. 郵局寄信之郵資應如何報帳?
A:郵費應檢附郵局開立之購買票品證明單報帳,並請加註買受人:國立台北
科技大學。
Q13. 參加研討會、論文發表會等應如何報帳?
A:參加研討會、論文發表會等請加註參加人員或受款人應註明是否為計畫
聘用之人員或附本計畫聘用表影本及檢附發票或收據報帳。
Q14. 收銀機發票應如何報帳?
A:收銀機或計算機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本校為92021
164),若未輸入者,應請廠商加註本校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再加蓋統一
發票專用章。
Q15. 計畫經費報支之發票或收據日期之限制為何?
A:計畫經費報支之發票或收據日期應於計畫期間,始得報支。
Q16. 大潤發、好事多等購物中心之發票應如何報帳?
A: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統一發票應記明....(二)採購名稱及
數量。(三)單價及總價」。故大潤發、好事多等購物中心除了檢附發票
外尚需附購物明細單報帳。
Q17. 設備於計畫結束前購置可否?
A:設備應依計畫時程辦理採購,若於計畫結束前購置,國科會查核時將針
對其是否對研究計畫執行有無實質助益產生質疑而需做說明。
Q18. 請問計畫專兼任助理如何報支國內差旅費?
A:請參考國內出差旅費計畫專兼任助理動支之作業流程。
Q19. 有關國科會補助促進短期就業措施方案(擴增計畫專任助理),其「勞
保職業災害保險費」,應如何報帳?
A:有關國科會補助促進短期就業措施方案,於專題研究計畫項下核定追加
本國籍專任助理人員經費,係以專款方式專案補助,其補助項目包括工
作酬金、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費(含就業保險)及健保費、公提勞工退休金
。故「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費」單位負擔部份非補助項目(以每月投保薪
資之0.06%計算,99年以0.09%計算),應由原計畫之業務費支應。
Q20. 計畫經費應如何辦理流用?
A:國科會計畫經費之支用請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本室網站下載參考)辦理,流入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20%及流出數額
未超過原核定金額30%者,請填「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執行國科會專題研
究計畫經費變更申請對照表」;超過上述比例者及擬變更之研究設備項
目單價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者,須至國科會網站線上申請變更。
Q21. 國科會所撥經費不得開支那些項目?
A:該會所撥經費不得用作下列各項開支:
1.不合計畫預算、與計畫無關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2.與本會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3.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4.交際應酬費用、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5.執行機構之管理及總務費用:
(1)任何形式之車馬費、維持辦公室之費用。
(2)購買或租賃車輛、辦公設備及宿舍、房屋傢俱之修理維護等。但
事前報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Q22. 國外差旅費經費報支時,如因故未出國致未動支或支用後有剩餘暨不足
應如何處理?
A:1.本項經費如因故未出國致未動支,不須繳交出國心得報告,應將款項
全部繳回本會。
2.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經費支用或申請追
加經費。但因特殊情形,須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經費支用,或賸餘款
流出數額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或賸餘款變更為原未核定之
補助項目經費者,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變更申請表並敍明理由,
由本校於計畫執行期間送該會申請,經國科會同意後始得流用或變更
之。
3.已支用後之賸餘款,因研究計畫需要,須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支用時
,如流出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且流入數額未超過擬
流入補助項目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者,得由計畫主持人簽報校長
核准後辦理。
4.本項經費項下三項費用之出國人員、人數、次數、天數或地點如有變
更,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簽報校長核准後於原核定經費項下列支。
Q23. 有關參加國內或國際性學會入會費或年費,如何報帳?
A:可於原核定業務費項下報支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國內或國際性學會入
會費或年費,惟每一計畫每年至多以報支計畫主持人1人次、與執行研
究相關之專、兼任研究助理4人次為限。
Q24. 計畫如有需要可否幫學生保意外保險?
A:計畫如有需要幫學生保意外保險,須研究計畫工作性質具危險性,始得
辦理計畫聘用助理之投保,補助投保金額以新台幣四百萬元為限,投保
時間需於計畫期間內,報帳時檢附保單明細、收據、該計畫聘用人員申
請書影印本。
Q25. 電腦使用費,如以執行機構出具之收據,如何報銷?
A:電腦使用費,如以執行機構出具之收據報銷,應檢附計算標準、實際使
用時數及耗材支用情形等支出數據資料,始得報支。
Q26. 每月人事費應如何報支?
A:1.計畫第一次申請人事費時,請填寫「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專題研究計畫
約用兼任助理及臨時人員申請書」請加附身份證、學歷證件、存摺影
本(核定後相關附件不得抽取)。再填寫「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專題研
究計畫助理人員人事費印領清冊」,經出納組匯款後,始得支領。
2.第二次申報檢附兼任助理及臨時人員申請書影本及填寫「國立台北科
技大學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人事費印領清冊」,經出納組匯款後,
始得支領。
Q27. 國科會補助各類專題研究計畫,如將部分補助經費轉撥至共同主持人任
職之機構執行時,應如何辦理相關事宜?
A:1.執行機構轉專題研究計畫部分經費轉至共同主持人任職之機構執行時
,須事先報經國科會同意,始得轉撥。
2.計畫執行結束時,共同主持人任職機構須將已支用經費原始憑證按補
助項目別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連同收支報告表函送執行機構彙整,
如有賸餘款或未支用款,則一併繳回執行機構,執行機構將該計畫全
部支出原始憑證彙整後造具收支報告表,計畫主持人須於收支報告表
簽章,以瞭解該計畫全部經費支用情形,並需符合國科會專題研究計
畫補助合約書第2條之規定。
Q28. 丙式購罝申請單之黏貼憑證用紙經管組欄位由誰核章?
A:經管組欄位如為耗材用品請計畫主持人核章。如購置設備,由於全校
財產均由經管組保管列帳,故由經管組核章。
Q29. 丙式購罝申請單之黏貼憑證用紙之承辦人與驗收(證明)人應何人蓋章?
A:國科會計畫一般承辦人為專兼任助理;驗收(證明)人可為計畫主持人
或其他助理,二者不得為同一人。
Q30. 為何請購申請單申請日期要於收據或發票日期之前?
A:1.一般採購程序應先申請購置,同意後再行採購,現行部分研究計畫項
下業務費及研究設備費所附購置申請單,經國科會查核有申請日期未
填列或晚於收據及發票日期之情事,與規定不符,請改進。
2.故請購申請單申請日期要於收據或發票日期之前。本室前已電子郵件
通知全校老師並於相關會議加強宣導,亦針對國科會計畫主持人及報
帳人員召開說明會,及將查核意見加掛於本校會計室網站加強宣導,
以符合一般申請採購程序。嗣后若不符合上項規定,請購案立即退
件,請計畫主持人及系所嚴格督促報帳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