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之採購金額大於一萬元者,一律不得墊付,均應逕付款人
本通知係有關教育部來函檢送「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第6點、第9點及第13點之修正規定,提醒特別注意事項如下:
一、第六點新增第(八)項「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款項之支用,除零用金限額
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者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
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
因依本校零用金支付限額為一萬元以下,故自本通知日起,辦理教育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之採購金額大於一萬元者,一律不得墊付,均應逕付款
人。
二、另本次修訂之「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中,業務費項
下(九)工讀費,每小時由95元修訂提高為每小時98元(每人每日784元),
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同仁辦理100年度新計畫申請及原有計畫跨年度(100年度續執行)者,務必
注意該規定,新計畫送教育部之「補助(委辦)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及校
內「專題研究計畫約用臨時人員申請書」之支薪標準均應依新規定填列。
三、第十三點修正為「各受補助及委辦單位對於本部核撥之經費,應加強收
支管理作業及建立積極有效之管控機制,本部並得派員抽查辦理情形」。
請各位辦理計畫經費動支同仁,多參考本校會計室網頁各項法規資料,
務必熟悉經費相關規定,審慎支用經費,以免違反法規遭補助單位或審
計單位剔除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