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附哪些單據?
A:依據「國外出差報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交通費報支屬機票部
分,應檢附:j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k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
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l登機證存根;其餘交通費、出
差手續費(含護照費、簽證費及機場服務費等),應檢附原始單
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非屬隨同司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而需報支雜費者,得按出差日數
每人每日報支新台幣600元(包括計程車、市區租車費、禮品
費、交際費等),並請檢附原始單據報支。
Q2.國外出差期間生活費應如何計算,需檢附單據核銷嗎?
A: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
生活費包含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出差期間生
活費用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
支數額表』,依據出差當地每日數額計算,不須另外檢附生活
費(如膳宿)收據。但如住宿免費宿舍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
國當日,生活費按當日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
Q3.國外出差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遺失怎麼辦?
A:依「支出憑証處理要點」第七點規定:『支出憑証如有遺失或
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証明與原本相符之影
本,或其他可資証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如收據遺失請由出差人員說明以影本結報原因,並蓋章証明。
Q4.補助國外研討會註冊費要附哪些單據核銷?
A:請附大會所發之註冊費收據、信用卡刷卡帳單或銀行結匯水單
(如無法提出者,請以註冊費收據日期台銀即期賣出匯率換算
成台幣)、申請單位所提核准補助簽案或申請書。
Q5.國外旅費保險的上限金額為何?如果要超過規定標準可以嗎?
A: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4點規定:「出差人員應辦理
保險,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保險之項目及保額
,由行政院另訂之。」該要點有關保險項目及保額部分,行政
院已於87年3月23日以台87人政給字第001923號函規定,亦即
出國人員應向中央信託局(現為台灣銀行)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
400萬元,保險項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
、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災保險(中東地區、薩爾瓦多
及瓜地馬拉兩國,或其他有戰爭危險需要加保兵災保險之地區
)等6項。保險項目及金額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twfhclife.com.tw:80/pages/c92.aspx
Q6.出國機票及膳宿等項目委由旅行社代辦,是否須依採購法規定
辦理?
A:機關因公務派員出國,其以機關名義辦理者,機票及膳宿等項
目係委由旅行社代辦時,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如由機關
人員自理(以個人名義委託旅行社),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規定報支差旅費者,則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Q7.外縣市出差搭乘高鐵或火車攜帶貴重儀器及台北市區洽公可否
搭乘計程車?
A: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凡公民營汽車到達
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外縣市出差搭乘高鐵或火車攜帶貴重儀器及台北市區洽公如
為急要公務者,請詳細敘明原因並依規定辦理報銷。
Q8.臨時人員可否出差?
A:依行政院訂頒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
用要點』之規定:「除按日計資之臨時人員不得派遣出差或參
加講習外,其他臨時人員則依工作性質,由機關依該要點規定
本權責核處出差或受訓。」
Q9.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報支金額如何計算?
A: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十八條規定: 「支出憑證列有其
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兌換
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其他匯率證明者,如為信用卡付款,
請以信用卡帳單明細之台幣金額報支,如無水單或信用卡帳單
明細,則以憑證所載日期(如逢假日往前順推)之臺灣銀行賣
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Q10.出差可否搭乘高鐵,其費用如何報支?
A:出差可依實際需要搭乘高鐵,並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
定,「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關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
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關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座(
標準)座(艙)位,並均應檢具核實列支」。同時請於申請單上
檢附高鐵票根(起迄地點及出差時間原則上需與票根上所註相
符)一併核銷。
Q11.計畫人員辦理校外活動,可否以學校校務基金5項自籌收入及
學雜費收入為參加之教職員另行投保意外險或旅遊平安險?
A:97.06.27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700119182號函公務人員因公
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
但依下列各款辦理之保險,不在此限:1、依法律或法規命令
規定得以辦理保險者。…5、辦理文康旅遊活動得為參加人員
投保旅遊平安保險者。」
99.10.26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給字第0990026205號函 「…經
綜整相關機關意見,以國立大專校院執行建教合作計畫赴野地
山區或海上出差之教職員工係從事學校研究工作,尚非屬上開
規定所定得額外投保之特殊職務適用範圍,又渠等人員已得適
用或比照本辦法(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規
定,就其執行職務之性質及傷殘死亡狀況,發給新臺幣1萬元
至300萬元不等之慰問金,對於其權益已給與合理之保障,且
將建教合作收入以外之其他自籌收入均列入辦理之財源,亦有
未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