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構)辦理紙本電子發票報支作業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示說明辦理
主旨
各機關(構)辦理紙本電子發票報支作業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示說明辦理
內容摘要
各機關(構)員工於取據紙本電子發票時,應告知營業人包含機關(構)統一編號,並注意發票上是否載明相關事項;另紙本電子發票倘顯無法長時間保存者,應影印一份簽章後,併同原始紙本電子發票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上,申請經費報支.
下載附件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