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某國立大學教授涉嫌詐領研究費遭檢調單位起訴,教育部會計處所研擬相關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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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國立大學教授涉嫌詐領研究費遭檢調單位起訴

教育部會計處所研擬相關因應措施.

 

一、有關教育部會計處994699基金30號通報。

二、邇來發生某國立大學教授涉嫌詐領研究費遭檢調單位起訴之情事,為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降低會計人員審核之風險,擬具相關措施提供參酌:

(一)協助塑造組織紀律及內部控制制度,降低審核之風險,可採行之具體措施如下:

1.加強法治教育,宣導浮報經費等違法行為所應負之法律責任,避免因一時之不察而誤觸法網,除自毀前途外亦會拖累家人,根絕浮報經費之誘因。

2.宣導若機關學校內發生不法案件,依貪污治罪條例等規定,機關長官、直屬主管長官、會計、政風人員等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使機關首長等相關人員明瞭其於相關憑證核章之意義及責任,並強調內部成員之不法行為可能造成學校之傷害,促使其重視並建立應有之內部控制制度。

3.建立學生、助理人員應有之法治觀念,讓其瞭解相關行為之法律責任,避免淪為人頭而捲入不必要之風波。

4.建立風險管控機制,例如發現少數個案即應儘速處理,或誠信有問題之廠商常進入校園時,即應瞭解其與校內人員之來往情形並給予必要之提醒,以收遏阻之效,避免星火燎原導致不可收拾之局面。

5.當發現有違失或錯誤時,應檢討相關管控機制是否健全,以收防範之效。

(二)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時應有之作為:

1.加強會計專業及法規知識,並確實依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執行審核工作,避免無辜被捲入司法案件及承擔不必要之財務責任。

2.雖然憑證之真實性非會計人員之責,惟基於人在公門好修行及降低審核之風險,對於假憑證之處理仍應有積極之作為,例如:

(1)加強憑證真實性之審核能力,例如交易事項明顯與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所列單價明顯與市場行情不相當等,並進一步進行查證。

(2)對於憑證真實性有疑義者,應運用審計方法予以查證,例如逕函詢廠商其電子發票之交易內容,並與經費使用人於憑證所載是否相符;有關無須總務、會計人員監辦驗收之採購,亦可進行突擊檢查,以確認憑證所載之採購項目及數量是否與實際交貨內容相符。

(3)發現假憑證時,應立即退件,並告知當事人並非找碴而係避免其誤觸法網,若於付款後再被舉發後,其後果恐難以收拾;另必要時報告上級長官,讓其瞭解會計室之立場及原意,並尋求其對會計室相關作為之支持。

(4)有系統蒐集相關案例,並於相關會議適時提醒,以收預警之效。

(5)適時檢討相關憑證核銷之規定及程序是否合宜,減輕經費使用者之負荷,提升會計之服務功能。